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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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45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6年度票字第945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00│95年12月29日│2,263,700元│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1│││││├─┼───────────┼─────────┼───────────┼───────────┤│00│96年1月9日│2,573,400元│96年4月5日│96年4月5日││2│││││├─┼───────────┼─────────┼───────────┼───────────┤│00│96年1月18日│1,923,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3│││││├─┼───────────┼─────────┼───────────┼───────────┤│00│96年2月5日│2,345,715元│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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