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乙○○業已逃匿,依首開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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