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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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71,978元,應繳裁判費116,5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44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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