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1192號異議人甲○○
0樓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6年12月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98年2月2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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