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號
原   告  孫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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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賈孟蓁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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