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號
原 告 孫振球
3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賈孟蓁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