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248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鷂 (之繼承人)、 江鉉 (之繼承人)、 陳体 (之繼承人)、 林德藤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翁鷂、江鉉、陳体、林德藤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翁鷂、江鉉、陳体、林德藤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
四、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金額。
五、依請求人數補繳聲請費。
六、提出代繳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