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盧奇南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被告交保等語。
三、玆查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