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即被告 柯啟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被告所涉罪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可認被告預期將受重刑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羈押,復於109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併自109年4月15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嗣於本案羈押中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7日借提被告執行該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該案之刑期中,本院並已於同日停止被告之本案羈押等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407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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