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宗聖受刑人陳玟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玟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項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玟稘因犯: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59號之5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245號之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