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賢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賢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羈押,經移審本院訊問被告後,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暨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與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裁定羈押,有上開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憑。茲被告因另案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百零一年審易字第九八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一百零一年上易字第九八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零一年執峭字第一五七九四號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計算實際羈押執行日期免生日後執行折抵之疑義,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