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張春金
被 告 傅顯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張春金
被 告 傅顯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