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編號2、3之罪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11日至同年8月22日犯如附表編號1、2、3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編號2、3部分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