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莊東霖 被告龍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9,889元及失業給付差額之損害賠償27,5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42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29,889元部分,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