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士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士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廖士欣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所為之多次詐欺犯行,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編號1至6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及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對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定刑標準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