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毒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毒抗字第318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志清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第一審裁定(原審案號:109年度毒聲字第25號;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觀字第12號;偵查案號:同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刑事抗告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陳志清(下稱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20時許,在苗栗縣公館鄉友人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毒偵卷第5、27至28頁),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9年2月1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8A414號)、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採擷尿液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為憑(毒偵卷第20至23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其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而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原裁定法院因此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提起本件抗告,並未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客觀事實有所爭執,而係主張其施用毒品屬初犯,且有完成戒癮治療之意願,然檢察官並未參酌被告意見,即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顯然構成裁量瑕疵,且被告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尤其其中一名子女患有心臟疾病,幼時即接受手術治療,目前尚需定期回診,若執行觀察、勒戒對於被告之工作、家庭影響甚鉅,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被告願意完成戒癮治療等語。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乃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受處分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非屬懲戒行為人之性質,核與刑罰執行之目的不同,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外,凡違反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者,檢察官即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查被告除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外,固無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各款所列之情事,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然被告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之戒癮治療程序,原係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裁量權限,即檢察官對於適於緩起訴處分之被告,「得」依行政院所訂頒之前開戒癮治療認定標準,選擇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於緩起訴處分時,為附命完成之處分,此項檢察官之裁量職權,除檢察官有違法或濫用其裁量權之情事外,要非法院所得審酌。又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列舉之3款情事,僅係在提供檢察官於審酌個案是否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之負面表列取捨參考,不得據此反面推認,謂不具上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應就該個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不得聲請觀察、勒戒,抑或執此即認被告享有請求檢察官必須對其個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權利。本件檢察官既向原裁定法院聲請對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顯已斟酌全案事證,認被告不適合戒癮治療,故未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相關規定,向原裁定法院為觀察、勒戒之聲請,經核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被告抗告意旨所稱個人家庭因素,亦非得以免除觀察、勒戒處分之正當事由。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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