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 徐安妮 (即 徐志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