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債權人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勳 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92,011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2│新臺幣200,0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3│新臺幣200,0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4│新臺幣400,0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5│新臺幣200,035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6│新臺幣200,0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7│新臺幣220,0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8│新臺幣14,7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009│新臺幣25,200元│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份有限公司││││└──┴────────┴───────┴────────┴──────┴────────┘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