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親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否認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子女即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十三樓之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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