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告丁○○
壬○○子○○被告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寅○○○○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被告癸○○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