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雄檢楠島九一執聲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誣告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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