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違反動產擔保契約,未依約付清價款即任意遷移標的物,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受損害,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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