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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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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