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楊承德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楊承德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