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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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2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本件利率如何約定,並提出基準利率表。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