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范良華 上列原告范良華與被告 戴紹玲 、 范良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段○○段106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3樓建物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