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囑託臺灣彰化監獄長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是上訴期間應自上訴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算十日內為之。又上訴人現在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之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且係自行以郵寄方式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則上訴人至遲應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人刑事上訴狀上之收狀章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