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男35歲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明知酒醉駕車之危險性,猶於飲酒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一八毫克,已酩酊大醉,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駕駛危險程度較高之自小客車,且又肇事擦撞其他車輛,對其他人用路安全造成莫大危害,本應從重量處,惟被告乙○○為本罪初犯,且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另被告甲○○頂替犯人,使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妨害國家訴訟權行使之正確性,殊為不該,惟被告甲○○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於偵訊時亦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為啟自新,爰從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