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丙○○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參仟零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書、本院93年度執字第10605號分配表、貸款本息攤還表、基本放款利率表、撥款傳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