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5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794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