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永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永城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甫於99年2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不知悔改,於99年8月14日8時許,在新竹市○○路○○○號新竹市立殯儀館景行廳被害人 曾君標 之大嫂喪禮奠儀收付處,佯裝禮儀公司人員,趁被害人曾君標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曾君標所管領之奠儀新臺幣5萬7000元,得手後騎乘其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逃逸。嗣經被害人曾君標發現奠儀短少而報警,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何永城業於102年11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卷第46頁、第47頁、第5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