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債權人 楊政衞 債權人 林彥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瑞高爾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友瑞高爾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