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288號、98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號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件總刑期不得逾拘役80日),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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