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