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18號判決,論以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及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4950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18號判決,判處如聲請意旨所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05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