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晚上九時許,在新竹市○○路與少年街口處,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而該案業為他案不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五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