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係未成年人,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故請提出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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