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55號原告 潘碧儒 被告 潘翌涵 被告 潘典楷 被告 潘嬪慧 上一人輔助人潘典楷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6,369元(5,185,477/4),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3,8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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