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己○○
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