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14號聲請人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相對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11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12月11日│36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WG0000000│├──┼───────┼──────┼───────┼───────┼───────┼─────┤│002│103年12月11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WG0000000│├──┼───────┼──────┼───────┼───────┼───────┼─────┤│003│103年12月11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WG0000000│├──┼───────┼──────┼───────┼───────┼───────┼─────┤│004│103年12月11日│1,5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WG0000000│├──┼───────┼──────┼───────┼───────┼───────┼─────┤│005│103年12月20日│360,000元│未載│103年12月20日│13年12月20日│WG0000000│├──┼───────┼──────┼───────┼───────┼───────┼─────┤│006│103年8月31日│450,000元│103年12月13日│103年12月13日│103年12月14日│TH0000000│├──┼───────┼──────┼───────┼───────┼───────┼─────┤│007│103年9月30日│33,257元│103年11月30日│103年11月30日│103年12月1日│TH0000000│├──┼───────┼──────┼───────┼───────┼───────┼─────┤│008│103年8月31日│433,125元│103年12月28日│103年12月28日│103年12月29日│TH0000000│├──┼───────┼──────┼───────┼───────┼───────┼─────┤│009│103年12月31日│5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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