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所附之附件1、2等資料之繕本各1件。
(三)查報被告乙○○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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