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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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宋蘭梅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宋蘭梅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宋蘭梅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
(四)被繼承人宋蘭梅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分割方式並「不得有害」於受監護宣告人張仁和之權利)。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