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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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李巧雯 律師被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7年度重上字第1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且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1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