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3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貴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貴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行末補充:「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吳貴勝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補充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並補充理由:「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只是闖黃燈,而非闖紅燈云云。經查,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道由東往西行駛,行經新北大道與重陽路交岔路口之際,新北大道所顯示之號誌已為『紅燈』,被告於橫越該路口至路口中央時,告訴人所駕駛之自小貨車自左方駛來,兩車發生碰撞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0頁),足見被告行駛至上開地點時前方號誌係顯示紅燈,其係闖越紅燈行駛進而發生本件事故;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亦依照現場監視器錄影帶分析研判,被告駕駛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行駛,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駕駛車輛無肇事因素乙節,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6年2月10日新北裁鑑字第1063688258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頁),核與上開交通事故照片顯示之情況相符,是被告前揭所辯,要屬無據,其過失傷害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貴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即停留於案發現場,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28頁),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並有訴訟經濟之效,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號誌而擅闖紅燈,致與告訴人之車輛發生碰撞,違背注意義務程度不輕,衡諸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傷害及痛苦程度,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2316號被告吳貴勝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貴勝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進入新北大道與重陽路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遵照號誌行駛及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 謝怡旻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重陽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吳貴勝見狀閃避不及,致所駕駛車輛左側與謝怡旻所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謝怡旻因而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謝怡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吳貴勝之供述、告訴人謝怡旻之指訴、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檢察官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