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5歲選任辯護人巫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嫌重大,且該罪係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形,故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遂於民國93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