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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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丙○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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