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