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聲請人 金家弘 上列聲請人金家弘因與相對人 傅祥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金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TH001824)。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