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再審原告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一八三三號第一審判決及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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