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李春進 送達代收人李春進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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