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告 高仁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薛○○等55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薛○○等55人之姓名,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