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月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4,72
1元,應繳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3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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